未滿14周歲未成年人實施的惡性案件是否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在近年來多起典型的未成年人殺人案件中,引起了社會關注。如湖南13歲羅姓男孩錘殺父母案、12歲男孩弒母案等。在四川省十三屆人大三次會議上,四川省人大代表、省法院特約監(jiān)督員、四川瀛領禾石律師事務所主任曾文忠認為,對未滿14周歲未成年人惡性犯罪是否該追究刑責,實質是我國現(xiàn)行刑事責任年齡下限應否下調及下調多少的問題。他認為應當下調至12周歲。
觀點
目前刑法規(guī)定不符合當代國內未成年人身心發(fā)育提前的現(xiàn)狀
曾文忠談到,按我國現(xiàn)行《刑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據(jù)此,我國刑事責任年齡的下限最低為14周歲。
“這個下限最早見于1979年《刑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至今未作過調整。按1985年《聯(lián)合國少年司法規(guī)則最低限度的標準規(guī)則》(北京規(guī)則)規(guī)定,在承認少年負刑事責任的年齡這一概念的法律制度中,應考慮到情緒和心智成熟的實際情況。”他解讀,從1979年至今,未成年人身心發(fā)育年齡及特點早已今非昔比,當代國內的未成年人生長于物質豐盛及互聯(lián)網發(fā)達的時代,心智及身體成熟早,2017年頒發(fā)的《民法總則》因此才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從10周歲下調至8周歲。我國現(xiàn)行刑事責任年齡的規(guī)定顯然滯后于民事法律的調整,不符合國內未成年人身心發(fā)育的實際情況,應當做出適當下調。
他認為,年滿12周歲未成年人已具備相應刑事責任能力。2006年我國通過修訂1986年《義務教育法》將未年人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年齡7周歲提早到6周歲。適齡兒童經過六年的小學教育,大多已年滿12周歲,已接受來自學校、家庭、社會等各方面各形式的教育及影響,對不侵害他人生命、財產等基本的法律、道德等行為規(guī)范及侵害行為后果等應已充分認知,具備辯認、控制自己惡性行為的能力。
同時,以12周歲為刑事責任年齡下限符合國際公約規(guī)定并有國際經驗可供借鑒。2007年《第10號一般性意見--少年司法中的兒童權利》規(guī)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不能低于12歲。當前國際上,土耳其、荷蘭的刑責年齡下限為12歲,以色列、法國為13歲。
建議
調低刑事責任年齡下限至12周歲
基于前述分析,曾文忠建議將國內刑事責任年齡下限調整到12周歲,即年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等惡性犯罪的,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同時,基于不同未成年人身心發(fā)育的不同,引入國外刑事責任年齡推定制度。責任年齡推定制度,是指實施犯罪的未成年人雖未達到刑責年齡下限,但有充分證據(jù)證明該未成年人在實施惡性犯罪行為時已充分認識到行為的錯誤性而故意為之,如有預謀地實施犯罪、作案后反偵查等,應當視其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該制度是一些國家針對特殊的司法個案,而總結制定的彈性年齡制度。如德國規(guī)定,刑事責任年齡下限為14周歲,但同時規(guī)定未成年人在實施行為時,其道德和精神發(fā)育已經成熟,應負刑事責任。美國《模范刑法典》規(guī)定,7至14歲為推定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如果控方有足夠的證據(jù)證明行為人有責任能力的,行為人負刑事責任。
“引入推定制度,有利于填補極端個案暴露的司法空白?!痹闹冶硎?,如前述13歲男孩殺害女孩案。蔡某雖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但從其多次在小區(qū)內跟蹤、騷擾女性業(yè)主,以及蓄意將女孩騙至家中實施侵害、事后拋尸、班集群中聲明自己虛歲14等情節(jié),足以判斷蔡某對其實施的行為及后果有辯識和控制能力,如能基于推定制度追究蔡某刑責,既能使法律適用更彈性、合理,也更能彰顯司法正義。